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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牛金所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2   作者:admin    来源:牛金所

  各子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牛金所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降低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牛金所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牛金所

  2021年9月29日

  牛金所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牛金所(以下简称“集团”)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管理水平,降低扬尘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所有在建在管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保洁、拆迁工程、裸露土地、渣土运输、装修装饰施工及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扬尘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源头治理、全域治理、全程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五条 各子公司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集团统一领导下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有关产生扬尘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扬尘防治要求和需要,明确扬尘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扬尘防治方案,并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集团相关部门应当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整、完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条 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建立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施工总承包进场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可能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表层土清理的,应当设置围档和临时弃土场地,硬化施工现场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同一个工程涉及多家建设主体的,由投资较大的建设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四)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扬尘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

  (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监理。

  (六)承担施工单位多次重复发生同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的连带责任。

  (七)严格落实各类大气应急管控要求。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建立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三)对施工单位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承担施工单位多次重复发生同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的连带责任。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防治专项作业方案(土石方作业、泥浆处置等关键工序需制定专项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批),落实各项具体扬尘防治措施。

  (二)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责任,将扬尘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三)项目部应按照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

  (四)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行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设置保洁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

  (五)施工现场宜设置环保专员(防尘员)岗位,建立岗位制度。大型工程(合同额大于1亿元)专人专岗,中小型工程可由工地安全员兼任,佩戴统一标识,实行一岗双责,对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环保专员(防尘员)要履职尽责,参与编制具体可行的扬尘防治方案,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六)加大扬尘防治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七)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上传。

  (八)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和参建各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标牌规格尺寸应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图集》要求。

  (九) 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将扬尘防治目标及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

  (十)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措施遵照《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聊政办字[2020]49号)执行。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两公示、两监控、两冲洗、两喷淋、六规范”的总体要求,落实建设项目扬尘防治标准化。

  “两公示”即扬尘防治责任制及专项方案公示、扬尘防治责任人公示;

  “两监控”即高清视频监控、PM10扬尘在线监测;

  “两冲洗”即固定式车辆冲洗、移动式车辆冲洗;

  “两喷淋”即道路喷淋、围挡喷淋;

  “六规范”即规范设置施工区域围挡、规范施工现场裸露渣土覆盖、规范硬化施工现场道路、规范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规范施工现场出入车辆冲洗、规范场地洒水保洁。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实施标准

  (一) 施工及构筑物围挡

  1.施工现场应使用装配式钢结构围挡进行全封闭管理,具体要求按照高新区建设管理部下发的围挡安装标准执行。

  2.围挡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3.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各施工工序和施工阶段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参建单位可利用施工围挡进行企业文化宣传,并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4.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动态管控机制,恶劣天气条件下参建各方必须重点检查。

  5.在构筑物施工时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张挂应达到大面积平整、紧绷顺直,对破损及污染严重的及时更换,确保严密、整洁、美观、有效。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二)喷淋设施

  1.大型基坑土石方工程应在确保基坑作业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在围栏上设置喷淋系统,配备满足防治扬尘要求的洒水降尘设施,根据扬尘防治需要制定洒水降尘方案,并严格实施。或采取抑尘剂等其他控制扬尘措施,保证抑尘效果。

  2.土石方作业时定时喷淋降尘,土石方工程完成后方可拆除,或者采用雾炮覆盖土石方开挖面。

  3.围挡内侧应设置喷淋系统,每天定时洒水喷淋降尘。

  (三)视频监控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安装在线视频监控,每个工地不少于2个摄像头,工地出入口洗车台处、主要施工作业区至少各安装1个,并与建设管理部监控系统联网。

  2.摄像头应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且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摄像头应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

  3.施工单位应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施工现场的实时浏览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四)PM10扬尘污染在线监测

  1.每个建设项目及建设工地至少配备安装1台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接入高新区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平台。

  2.为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科学,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性能测试,并取得合格报告。

  3.施工单位应密切观察PM10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当PM10监测数据超过300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等抑尘措施,必要时停工整顿。

  (五)场地硬化

  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硬化路面,应至少满足载重量100t车辆行驶需求,主干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一般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办公区、加工区和生活区可采用砖铺等方式硬化,其他便道区域可采用基底处理、钢板铺设、装配式路面硬化。

  2.施工现场须配备洒水车,每天对道路场区进行洒水降尘,特别是遇到高温、干旱、大风、冰冻天气时,应调整洒水时段和频次,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六)车辆冲洗设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冲洗设备旁应设置沉淀池和冲洗槽,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因场地狭窄、主体竣工后进行单项施工等特殊原因,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配备不少于2台手动高压冲洗设备。车辆出入必须冲洗干净,不能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2.冲洗设备总的空间尺寸应满足大型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要求,全自动冲洗设备尺寸应不小于4mⅹ3.6m,并达到自动冲洗效果。冲洗槽设置尺寸不小于9mⅹ3.6m,底部要设置减震带,槽内深度满足车辆进出和轮胎清洗需要,积水应定期更换,保持干净清澈。

  3.施工现场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设备的,必须设置排水沟,确保场区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污染道路。

  (七) 裸土覆盖及绿化

  1.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裸露土地等,应使用土工布进行覆盖或种植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覆盖应严密,绿化应及时、合理。

  2.对易产生扬尘的工程所需的物料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和各种易产生扬尘的废料及时清运和处理,不能及时清运和处理的进行覆盖。

  3.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应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种植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

  (八)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开挖前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前应取得《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

  2.土石方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备齐洗车台、PM10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雾炮、喷淋设施及覆盖材料。

  3.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土石方连续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面和渣土存放场所要做到边施工边作业,作业完毕随即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有效抑尘措施,确保不起尘。

  4.当回填土方含水量较大,需采用翻晒法控制含水量时,可用密目式防尘网覆盖,并设置“土方晾晒”标识牌;翻晒完成后要及时使用土工布替换覆盖。

  5.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装车高度不得高出车厢挡板。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密闭、冲洗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抛洒遗漏、带泥上路。

  6.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视频监控的安装和使用,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7.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开挖、锚杆打孔、建筑垃圾清理和倒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九)结构混凝土工程(基础、墩台、盖梁、索塔、承重结构、附属构筑物等结构)

  1.钢筋加工制作宜采用工厂化定制生产、配送,现场加工时应采取抑尘措施,保证生产过程清洁不起尘。

  2.木工作业应设置作业专区,及时清理木模板、木方加工碎屑。

  3. 砼浇筑罐车清理废水应集中沉淀处理,禁止随意排放。

  4.砼浇筑余料应回收再利用,结构模板拆除后废渣、废料应分类集中存放并覆盖,不可回收物及时清理。

  (十)路面工程(水稳、沥青等)

  1.施工应分批、分段进行,每次施工前先将抑尘网清理转移,下承层应洒水湿润确保不起尘。

  2.运输车辆进出场时,作业面与洗车设备之间宜铺设土工布设置过渡段,并应符合前款扬尘防治要求。

  3.道路运输机械应符合聊城市环保相关要求。

  (十一)装配式工程(生产预制、运输、吊装、装配等)

  1.场站建设、生产应符合规划及环保等要求。

  2.现场所需灌浆料运输、制备、灌注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运输、覆盖、卸料、搅拌过程应符合防尘要求;废料、外包装应集中覆盖转运处理。

  3.接触面处理过程应采用湿法作业。

  (十二)管道工程

  1.沟槽开挖、渣土运输、回填压实等各工序应采用湿法作业,施工作业面不宜过长(30-50m),并应符合土石方作业相应环保要求。

  2.管道吊装应清理干净管壁及内侧杂物,不得抛洒起尘。

  3.管道接口凿毛抹带应预先湿润管壁,所用水泥砂浆料及时清理、覆盖。

  (十三)围堰工程

  1.施工过程应分段、分组进行填筑,运输填筑过程应洒水降尘;临水面应采用适宜的防尘抑尘措施。

  2.围堰靠河岸部分应硬化或铺设钢板,内部采用建筑弃渣铺筑便道的应经常洒水降尘、并配以雾炮抑尘作业。

  3.车辆碾压不到的非便道部位应全部采用防尘网覆盖。

  (十四)地下暗挖、非开挖施工

  1.工作坑开挖应配备雾炮、水车、冲洗等抑尘设备。

  2.渣土运输应符合土石方作业相应环保要求。

  3.现场泥浆池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钢结构焊接框架箱体等,泥浆外运应采用定制专用泥浆运输车,运输车出场前轮胎、车辆表面应冲洗干净。

  4.应制定泥浆生产运输专项方案、应急处置方案。

  (十五)泥浆、钻渣管理

  1.开工前应编制泥浆、钻渣处置方案及应急预案。

  2.钻渣应设现场临时存放场地、储渣箱,并配备泥渣清理工具、机械、人员(平铲装载机、清扫车、保洁员)。

  3.桩基钻进过程中应设置泥浆池,并采取设置防溢挡墙、泥浆防溢通道等措施。

  4.灌注过程应根据灌注速度配备泥浆泵、泥浆运输车,随灌注进度随时抽取泥浆。

  (十六)材料堆放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1.施工现场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放置在封闭的库房内、现场当日零用袋装水泥、膨润土等不用时应及时覆盖。

  2.对工程楼体、脚手架、高处平台等散落物料、建筑垃圾、浮土定期清理保洁,消除扬尘污染源,防止出现高空扬尘二次污染;未及时清理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洒。

  3.禁止露天熔化焚烧。

  4.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三排放标准”。

  5.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混合搅拌砂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集团扬尘治理领导小组督察工作机制,制定联合检查制度,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形成督察合力。

  (一)集团扬尘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单位持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并适时开展“回头看”。

  (二)各子公司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巡查,建立台账,纳入考核,并及时梳理扬尘污染防治多发频发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及整改措施,梳理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落实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三)对扬尘污染防治中发现的问题,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轻微问题立行立改;一般问题3小时内整改完成;较大问题即时响应,制定方案做好整改,并报集团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其他特殊问题即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每年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受到处罚3次以上的施工单位,纳入集团企业失信黑名单。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督查发现同样问题(包括上级督察)出现3次/月,或发现问题超过整改时限未整改到位2个/月的,由集团分管领导约谈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督查发现问题(包括上级督察)严重,给集团造成恶劣影响的,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将线索移交集团纪检监察部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由扬尘治理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报请集团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